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0民终7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山市阳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徽,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山飞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破产管理人黄山市金贝破产清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管理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傅双培,男,汉族,1970年7月15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永康市,现住浙江省永康市。
上诉人黄山市阳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山飞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鸿公司)、傅双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2019)皖1004民初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阳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飞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傅双培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2019)皖1004民初3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黄山市阳光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3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晨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吕琳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