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004执4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山市阳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花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151488699R。
法定代表人:徐维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洪徽,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颖青,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岩寺镇城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4568956435P。
诉讼代表人:潘永忠,该公司破产管理人,黄山市金贝破产清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户籍地浙江省永康市,现住浙江省永康市。
申请执行人黄山市阳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鸿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皖1004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执行标的为借款587.4万元、执行费56770元,上述款项未执行到位。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总对总司法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相关财产信息,发现***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2018年7月19日,***鸿实业有限公司以无法继续生产经营,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于2018年8月9日裁定受理。2019年3月27日本院依法作出(2018)皖1004破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鸿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黄山市阳光实业有限公司反馈了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黄山市阳光实业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执行结果表示认可。现申请执行人黄山市阳光实业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可以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皖1004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方幼琴
审判员 余泽龙
审判员 王南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江洪基
附:相关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