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002民初871号之一
原告:黄山市阳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花山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151488699R。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徽,安徽。
被告:**,女,197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山市阳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实业)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阳光实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还阳光实业货款24675.26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以前系阳光实业的一名员工,后擅自离开。但2016年1月9日至2016年4月20日期间,应由**收回的货款24675.26元一直都没有交到阳光实业,但**早已领走这些货款的提成。同时,**不仅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内容,且未办理交接手续就离开了阳光实业,致使阳光实业多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给阳光实业造成了损失。庭审中,阳光实业变更诉请为:一、判令**支付阳光实业货款损失24675.26元;二、**承担违约金1500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法庭辩论结束前,阳光实业变更第一项诉请为:判令**收回货款24675.26元,逾期承担阳光实业货款损失24675.26元。
**辩称,一、双方之间系劳动关系,**实施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阳光实业承担(包括未收回货款产生的商业风险);二、阳光实业主张的事实与实际不符。阳光实业于2016年12月致电**要求解除与**之间的劳动关系,并非**主动离职;三、劳动合同书是阳光实业预先拟定的条款,其约定的事项中要求员工讨回公司货款,属于对员工不利的解释;四、本案涉及的情况不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形。根据阳光实业举证材料,所有债权都在诉讼时效内,且被告已经交还阳光实业多笔货款,另有一笔大额的系阳光实业老总提供的担保,与**无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1日,阳光实业(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乙方如辞职,应当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做好交接工作。货款应当负责讨回,否则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予以赔偿。乙方辞职后,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相关的补偿,如有违约,违约方应当支付违约金不低于一个月的工资……”。**在阳光实业从事销售工作期间,阳光实业出具**经手的2016年1月9日至2016年4月20日客户货款明细表一份,**对此于2016年4月20日签字认可。本案在审理中,除歙县长****货款4386元外,**认可其经手的未收回货款计20289.26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本案诉争的应收货款24675.26元发生于阳光实业与**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系**根据阳光实业的工作安排所发生的销售款项,其本质是因职务行为产生的经济关系,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现阳光实业诉请判令**收回货款24675.26元,属于劳动合同的履行问题,故双方因此而产生的纠纷(包括阳光实业要求**承担违约金1500元)属于劳动争议。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系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阳光实业应就此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阳光实业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黄山市阳光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6元,减半后收取208元,予以退还原告黄山市阳光实业有限公司;保全费348元,由原告黄山市阳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三)驳回起诉;
……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