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840号
原告:**(北京)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惠河南街1089号1层K1090。
法定代表人:庞开计。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典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瑞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英达路16号院3**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影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瑞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影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影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影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北京)影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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