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妙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冀0903执271号
关于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妙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冀0903民初33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通过全国司法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金融理财、无股息红利、无收益型保险,本无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到沧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 4、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到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公积金缴存信息。 5、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2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到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合议庭合议后,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执行到位标的0万元,未执行标的为1044.59万元。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忠刚 审判员  胡树宏 审判员  韩 非
书记员  张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