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冀0903执498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冀0903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2021年2月20日、4月26日,通过全国司法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 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金融理财、无股息红利,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 3、本院2021年2月20日到通过网络在不动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 4、本院2021年2月20日到通过网络在证券公司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购买证券登记。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限高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院已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且表示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忠刚 审判员  韩 非 审判员  胡树宏
书记员  王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