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冀0903执8号
本院在执行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冻结了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支行的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支行的银行账户的冻结(账号:15×××68)。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忠刚
书记员  吴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