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903民初3号之二
复议申请人承德市兴德燃气供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作出(2021)冀0903民初3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承德市兴德燃气供应有限公司不服,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时,提供了担保,且承德市兴德燃气供应有限公司在付款承诺中加盖了单位公章,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院根据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作出保全裁定正确。另,因本案争议标的为6796947.06元及违约金,查封承德市兴德燃气供应有限公司的两宗土地及冻结的账户余额并未明显超出诉讼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承德市兴德燃气供应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高 伟
人民陪审员 张 艳
人民陪审员 方吉臣
书 记 员 白金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