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903民初3号之三
原告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盛德燃气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盛德天然气运输有限公司、海德燃气(天津)有限责任公司、张北县盛德燃气有限公司、黄骅市羊二庄盛德新能源有限公司、兴和县兴德燃气有限公司、承德县盛德燃气有限公司、黄骅中燃天然气输配有限公司、河北黄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冻结期间被申请人不得对股权进行转让、出质、不得分配红利等。申请人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坐落于高新区价值6649540.37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盛德燃气有限公司在盛德天然气运输有限公司、海德燃气(天津)有限责任公司、张北县盛德燃气有限公司、黄骅市羊二庄盛德新能源有限公司、兴和县兴德燃气有限公司、承德县盛德燃气有限公司、黄骅中燃天然气输配有限公司、河北黄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投资权益。
二、查封申请人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高新区价值6649540.37元的房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高 伟
人民陪审员 张 艳
人民陪审员 方吉臣
书 记 员 白金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