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青0104民初4647号
原告:***捷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661901340P),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关大街******。
法定代表人:刘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刚、翟玉洁,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0916138488(1-1)】,住所地,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五四西路******iv>
法定代表人:王廷波,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捷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捷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未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捷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捷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高雅春
书 记 员 李 琦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