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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0225执70号
申请执行人:***捷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661901340P,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49号1幢1097室。
法定代表人:刘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循化县华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28MA7523N50B,住所地:循化县积石镇尕庄村。
法定代表人:韩海霞。
申请执行人***捷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循化县华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的(2021)青02民终32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内容为:一、撤销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青0225民初143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循化县华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上诉人***捷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854116元及利息64449.33元;三、驳回上诉人***捷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捷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登记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给付能力,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为便于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更好兑现,申请执行人***捷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协商私下处理为由申请撤回执行,其意思表示真实,应随其意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青0225执70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韩瑜
审判员马春光
审判员马建海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韩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