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祥捷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青海旭凡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宁祥捷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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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0104民初217号

原告:青海旭凡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小桥大街60号10楼1单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

法定代表人:丁海旭,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强,男,汉族,1966年2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现住西宁市城中区长江路46号1-151室;系公司员工。

被告:西宁祥捷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49号1幢1097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

法定代表人:刘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刚,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75年7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现住西宁市城中区人民街15号平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刚,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海旭凡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宁祥捷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原告青海旭凡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以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旭凡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旭凡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宁祥捷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43元,减半收取2426.5元,由原告青海旭凡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大庆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王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