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青0104执657号
申请执行人西宁祥捷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占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宁祥捷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占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占东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其申请执行的给付借款500000元,执行费7438元,诉讼费3747元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青0104民初8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锋
审判员周瑶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肖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