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青0104民初1377号
原告:西宁祥捷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49号1幢109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号(五四百货大楼13楼)。
法定代表人:米生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证号:×××),男,1976年7月13日生,汉族,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业务管理部负责人,住青海省西宁市西关大街53号西宁市干休所2号楼2单元212室。
原告西宁祥捷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西宁祥捷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祥捷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祥捷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全额退还原告西宁祥捷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审判员杨萍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