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璧山区沛华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某某贵州中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民初3076号
原告:璧山区沛华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璧山区正兴镇交通路东站附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5UA02F3R。
经营者:陈沛华,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绍波,重庆中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松,重庆中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中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北路3号附1号金阳汇城商业办公楼1单元7成7-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573320968M。
法定代表人:肖慈政。
被告:黄波,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南区。
原告璧山区沛华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州中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璧山区沛华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璧山区沛华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1.54元,由原告璧山区沛华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承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张志力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曾诗淇
书 记 员 雷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