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册亨县水库管理所、册亨县水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27民初214号
原告:***,男,1994年11月4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程,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3201610881857。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册亨县水库管理所,地址:贵州省册亨县河滨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232707202161XD。
法定代表人:李诧佑。
被告:册亨县水务局,地址:贵州省册亨县者楼街道办事处河滨路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327009620142Q。
法定代表人:李慧。
第三人:贵州中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北路3号附1号金阳汇城商业办公楼1单元7层7-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573320968M。
法定代表人:肖慈政,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册亨县水库管理所、册亨县水务局,第三人贵州中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
本院认为,***以原、被告及第三人愿意就本案积极协商处理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理由合法充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322元,减半收取计26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秀  珍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黎之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