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拾聚壹泰商贸有限公司与贵州中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中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4民初2623号之一

原告:贵州拾聚壹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播州区遵南社区遵义大道南段东侧睿创世纪广场1栋1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6GRWA00G。

法定代表人:向洪,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菁菁,贵州舸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中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北路3号附1号金阳汇城商业办公楼1单元7层7-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573320968M。

法定代表人:肖慈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可立,贵州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中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播州区尚嵇镇清水村村委会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6H87Q60D。

负责人:***。

被告:***,男,197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原告贵州拾聚壹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中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中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拾聚壹泰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请求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拾聚壹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本次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0元(已减半),由原告贵州拾聚壹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维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守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