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4民初2623号之一
原告:贵州拾聚壹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播州区遵南社区遵义大道南段东侧睿创世纪广场1栋1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6GRWA00G。
法定代表人:向洪,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菁菁,贵州舸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中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北路3号附1号金阳汇城商业办公楼1单元7层7-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573320968M。
法定代表人:肖慈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可立,贵州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中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播州区尚嵇镇清水村村委会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6H87Q60D。
负责人:***。
被告:***,男,197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原告贵州拾聚壹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中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中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拾聚壹泰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请求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拾聚壹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本次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0元(已减半),由原告贵州拾聚壹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维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守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