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泽卫泉贸易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执19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泽卫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源南路****楼****门面。
法定代表人:赵明珠。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5月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
申请执行人:赵明珠,女,1995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山东县。
申请执行人:罗辉煌,男,1994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被执行人:贵州中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北路**附**金阳汇城商业办公楼******div>
法定代表人:肖慈政。
被执行人:董小铭,男,1986年10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
被执行人:***,男,1986年5月2日生,土家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本院受理的贵州泽卫泉贸易有限公司、**、赵明珠、罗辉煌申请执行贵州中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小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本院依法冻结或查封贵州中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小铭、邱天宝、***名下价值7600000元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已将本案债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贵州中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小铭、邱天宝、***名下价值7600000元财产的冻结和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  子  飞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佳丽(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