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某某电子加速器辐照技术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12财保4号
申请人:江西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澄湖西路1299号澄湖国际商业街23栋二单元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86569367T。
法定代表人:张锦秀,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辉,江西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江西**电子加速器辐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宏图北大道东侧,永强北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5988597834。
法定代表人:杜林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西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电子加速器辐照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自愿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电子加速器辐照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西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泽标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姜 蕾
书 记 员 于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