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581民初90号
原告:***,男,1975年04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大方县人,住贵州省大方县。
委托代理人:黄专,贵州省大方县瓢井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澄湖西路1299号澄湖国际商业街23栋二单元602室。
法定代表人:张锦秀。
被告:贵州兴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县阳光大道黔西五中西侧。
法定代表人:胡淑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西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兴建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赔偿协议为由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 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