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24民初865号
原告:***,男,198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
被告:江西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澄湖西路1299号永通国际商业街23栋2单元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86569367T。
法定代表人:张锦秀,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江西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赖道文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钟 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