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21民初3970号
原告:*西中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东新乡八月湖路**南昌小商品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054447932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澄湖西路**用代码:91360121586569367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建区分公司。住所地:*西省。住所地:*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楼**码:91360122MA368BT738。
被告:***,男,汉族,1963年10月9日生。户籍地:*西省抚州市乐安县。
被告:***,男,汉族,1959年9月16日生。户籍地:*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告:***,男,汉族,1968年2月28日生。户籍地:*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中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西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建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西中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和解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中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9356元,减半收取4678元,保全费3420元,共计8098元,由原告*西中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颖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