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21民初3970号之一
原告:*西中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东新乡八月湖路**南昌小商品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054447932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澄湖西路**用代码:91360121586569367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建区分公司。住所
地:*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楼11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MA368BT738。
被告:***,男,汉族,1963年10月9日生。户籍地:*西省抚州市乐安县。
被告:***,男,汉族,1959年9月16日生。户籍地:*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告:***,男,汉族,1968年2月28日生。户籍地:*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75号附1号。身份证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中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西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建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8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并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单号:6433135181820190000098)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西中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西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建区分公司、***、***、***银行存款58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颖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