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中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西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建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21民初3970号之一
原告:*西中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东新乡八月湖路**南昌小商品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054447932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澄湖西路**用代码:91360121586569367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建区分公司。住所
地:*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楼11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MA368BT738。
被告:***,男,汉族,1963年10月9日生。户籍地:*西省抚州市乐安县。
被告:***,男,汉族,1959年9月16日生。户籍地:*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告:***,男,汉族,1968年2月28日生。户籍地:*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75号附1号。身份证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中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西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建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8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并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单号:6433135181820190000098)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西中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西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建区分公司、***、***、***银行存款58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颖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