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福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2民初2640号
原告:上海福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曾金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燕龄,男。
被告: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沈掌林。
原告上海福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福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福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聂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田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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