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丽水正丰建材有限公司、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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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27民初1032号
原告:丽水正丰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7MA2E4PAW94,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鹤溪街道人民南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叶青,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盛元,景宁畲族自治县新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253921473W,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月明路66号浙水大厦B幢8-11楼。
被告:谢东明,男,汉族,1962年9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丽水正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谢东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丽水正丰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丽水正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叶汝群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雷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