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03民初20101号
申请人:**,男,196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霞,广西冠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旭,广西冠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月明路66号浙水大厦B幢8-11楼。
法定代表人:苏孝敏。
被申请人: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24号琅西八组综合楼七楼。
负责人:唐建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64500元的财产,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出具保险金额为164500元的保单保函【保险单号:016620498202200××××】,为申请人**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645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梁芳燕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江春燕
书 记 员 秦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