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力源爆破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民申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月明路66号浙水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253921493W。
法定代表人:沈掌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开宇,该公司驻恩施市大沙坝污水处理厂三通一平项目工程项目部办公室副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力源爆破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大桥路天成大厦4到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798777133P。
法定代表人:李爱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艳,湖北正典(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第一水电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力源爆破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施力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21)鄂2801民初3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第一水电公司申请再审称,第一、原判审错本案的事实依据及法律关系,导致以下事实未查清:1、被申请人是否有违规
爆破的行为;2、被申请人的行为与村民损失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3、村民损失未经鉴定程序确定损失数额;4、村民损失的赔偿主体应为本案被申请人,再审申请人是在被申请人逃逸、政府干预的情况下被动参与事件并垫资赔偿。二、再审申请人依据审计报告向被申请人追偿合理合法。三、原判以赔偿款未支付到村民手中、村委会收款确认函未盖章、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尚未结算工程款为由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不仅错误,而且违法。综上,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判如所请。
恩施力源公司提交意见称,被申请人不存在违规爆破作业,导致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更不存在逃避责任从而扩大损失之说。再审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周边房屋受损是被申请人违规作业造成,也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代偿”事实。请求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两审终审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再审申请人浙江第一水电公司虽主张一审判决存在错误,但在法定上诉期内未提起上诉,亦未提供客观上导致其不能行使上诉权的合理理由,其放弃法律规定的常规性救济途径,即应当承担该处分行为所导致的失权后果。因此,浙江第一水电公司未经上诉直接向本院申请再审,属于滥用再审程序的情形,故对其主张,从程序上直接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再
审申请。
审 判 长 江开德审判员刘红审判员马红艳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向 楚 旭 书 记 员 谭 绍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