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108执225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泽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108民初22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8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应付案款7326296.83元及债务利息,应缴案件受理费61006元、执行费6403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3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院于2023年8月16日对其浙江农商银行、建行账户予以一年期的限额冻结,10月26日、11月13日分别在线下对其财付通、支付宝账户予以一年期的限额冻结。截至2024年1月19日,被执行人仅零星银行存款。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其名下虽有杭州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但已于2023年10月23日结清注销。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如下:位于衢州市衢江区某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但无法查封处置。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登记信息如下:牌号为×××东风牌小货车、×××哈弗小客车、×××***牌小客车,本院于2023年8月22日、9月25日在贵州省黔南州、浙江省衢州市车管所办理了二年期查封登记,因未实际扣押,本院无法处置。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证券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持有*ST新纺(证券代码002087)股票数量为260股,本院于2023年8月21日对该股票办理了三年期冻结登记,因数量和市值较低,处置意义不大。 6.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收益类保险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有收益类保险信息一条,但已被其他法院冻结(该院冻结期限至2025年8月10日),本案无法轮候冻结。 7.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其称因自己被他人诈骗,贵阳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罪犯**退赔其310万元,至今未能退赔到位,因被骗损失巨大,现在没有能力履行债务。 8.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其基本情况,但未获其他有效执行线索。 9.2024年1月9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截至2024年2月5日,被执行人未履行案款。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108执225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