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民终18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目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月明路66号浙水大厦B幢8-11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昌县人民法院(2024)浙0624民初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虽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楼**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