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屯德源物资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兵10民辖终1号 上诉人:浙江省第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253921473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301599165820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省第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浙江水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公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24)兵1001民初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浙江水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24)兵1001民初4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经上诉人核查,上诉人从未与被上诉人**公司签订过任何合同,也没有付款记录,故对**公司提供的证据中合同项目**实性存疑,案涉项目上诉人系转包给***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本案在被告住所地审理更符合事实,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书面选择与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公司与上诉人浙江水某公司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明确约定合同履约地为北屯市,且约定争议协商不成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故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申请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 书记员**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