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天意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新乡市天意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原民初字第642号
原告新乡市天意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广强,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尚锟,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新建。
原告新乡市天意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意公司)与被告李新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意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尚锟、被告李新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意公司诉称:2014年3月18日15时50分,被告李新建驾驶豫A×××××小型客车,在滨湖大道平原新区管委会门前,将原告管控的路灯撞坏,致使原告财产损失18752元。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新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请求判令被告李新建赔偿原告新乡市天意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路灯损失18752元。
被告李新建辩称:若原告能提供保险公司能认可的证据,赔偿原告损失。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LED路灯养护协议一份;2、平原新区道路亮化工程合同书一份;3、事故认定书一份;4、赔偿清单一份。
被告李新建质证后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无异议,但还应提供路灯的单价和物价局的评估。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依据证据认定规则,对本案证据分析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无异议,应予认定。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4年3月18日15时50分,被告李新建驾驶豫A×××××小型客车,在滨湖大道平原新区管委会门前,将原告管控的路灯撞坏。经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交通巡防大队处理,认定李新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李新建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相应的财产损失。原告估价18752元。
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共同认可当时灯头撞烂了。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事故,交管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被告均无异议,应予认定。被告李新建应对原告天意公司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提供的损失清单作为本方对损失所作评估,因无第三方做出的鉴定结论,本院不予认定。为节约诉讼资源,减少当事人诉累,本院对本次损失通过审查予以酌定。参考原告提供的损失项目,考虑当事人对事故现场的叙述,结合双方调解意见,可酌定为1475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新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新乡市天意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475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9元,原告天意公司负担59元,被告李新建负担2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或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娄季林
审 判 员  闫保富
人民陪审员  和绍朋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毛 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