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胜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春潮申请执行***、乌兰察布市胜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2501执410号
申请执行人*春潮,男,196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务工。
被执行人***,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
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胜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2018)内2501民初65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胜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胜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冻结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胜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聂彦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