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胜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乌兰察布胜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睿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2501执55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锡林金街9号楼6单元301室。
被执行人***,男,196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龙城小区6号楼2单元401室。
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胜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建桥街建桥路南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城建小区B区5号楼2单元102号。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睿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路58号街坊A号楼150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乌兰察布市胜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睿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内2501民初252号民事判决书、(2019)内2501民初24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胜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睿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胜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睿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胜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胜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
审判长***
审判员聂彦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