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胜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与**、**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2501民初367号
原告:**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系夫妻关系),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
被告:**,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
被告:**,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
被告:乌兰察布市胜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被告:鄂尔多斯市睿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2。
原告**与被告**、**、乌兰察布市胜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睿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2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圆圆
二○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萨其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