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2501民初1058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沐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沐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
被告:***,男,196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
被告:**,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被告:乌兰察布市胜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原告***与被告***、***、**、乌兰察布市胜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1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