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胜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2501民初1058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沐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沐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 被告:***,男,196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 被告:**,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被告:乌兰察布市胜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原告***与被告***、***、**、乌兰察布市胜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1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