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326执6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永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陕西佳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144。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佳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眉县第一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844。
负责人:赵某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永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佳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佳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眉县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326民初179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为3809780.59元,诉讼费26403.5元。本案执行费38362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询,两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互联网存款、亦车辆登记信息。两被执行人的账户已被多家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陕西佳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陕西佳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作出限制消费措施。本院亦对被执行人陕西佳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眉县第一分公司作出限制消费措施。本案应执案款3809780.59元,诉讼费26403.5元,已执行案款0元,未执行案款3809780.59元,诉讼费26403.5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案件的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326执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冀有会
审 判 员 王宏让
审 判 员 杨长会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召兵
书 记 员 贾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