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327执610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91年4月21日。
被执行人:陕西永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泽,任执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元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立志,任执行董事。
**与陕西永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元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生效的(2020)陕0327民初7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由陕西永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27955.17元及以实际欠款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5月9日至工程款付清之日的利息;二、由陕西永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抵顶价值为1320870.76元的房屋;三、由陕西永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2021年3月25日后返还**工程质保金264174.15元;四、由陕西元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以上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五、**对陕西元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陇县美吉商务综合体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六、鉴定费90000元,由**与陕西永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各承担45000元;七、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三项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914元,由**负担2338元(系超诉部分),由陕西永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2576元。判决书生效后陕西永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元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强制执行。
本案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永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元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义务。到期后各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永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9.1万余元进行了强制扣划执行后,剩余欠款被执行人陕西永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元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愿延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同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327执610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周平
审 判 员 李建峰
审 判 员 王建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永亮
书 记 员 闫小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