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7民初98号
原告:***,男,生于1981年3月4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红斌,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永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
负责人:杨立志。
被告:陕西永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泽。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元,男,生于1978年9月3日,。
被告:**,男,生于1991年4月21日。
原告***与被告陕西永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陕西永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陕西永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被告陕西永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王 琼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菊红
书 记 员 刘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