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颐和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84执1574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7年02月14出生,汉族,住崇州市。
被执行人:**,男,1976年09月03出生,汉族,住崇州市。
被执行人:***,男,1970年12月07出生,汉族,住崇州市。
被执行人:杨蓉,女,1969年11月14出生,汉族,住崇州市。
被执行人:成都颐和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崇州市崇阳街。
法定代表人:罗春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与被执行人***、**、***、杨蓉、成都颐和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可供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杨蓉共同共有的位于四川省都江堰市(监证xxxxxxx、监共xxxxxxx)房屋,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崇州市(监证xxxxxx)房屋,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