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颐和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84执24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申请执行人:杨蓉,女,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执行人:**,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执行人:***,女,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执行人:***,女,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执行人:**,男,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执行人:成都颐和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崇州市崇阳街道世纪广场东侧。
法定代表人:罗春艳,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蓉与被执行人**、***、***、**、成都颐和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已向五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五被执行人至今未依法履行也未申报财产。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五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债权、不动产登记信息以及对外投资信息。本院已向五被执行人发出限制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依据(2018)川0184民初284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的执行标的为1062727元,经本次执行,上述债权未能实现,本案执行费13027元,被执行人未缴纳。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羊虎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施佳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