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颐和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84执1573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7年0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崇州市。
被执行人:**,男,1976年09月03日出生,汉族,住崇州市。
被执行人:**,男,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崇州市。
被执行人:***,女,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崇州市。
被执行人:任开强,男,196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女,1966年02月0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羊区。
被执行人:崇州市崇阳春艳花木经营部,住所地崇州市崇阳镇
法定代表人:罗春艳。
被执行人:成都颐和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崇州市崇阳街道。
法定代表人:罗春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任开强、***、崇州市崇阳春艳花木经营部、成都颐和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共同共有的位于四川省崇州市崇阳镇房屋和四川省崇州市崇阳镇住房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共同共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和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