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2801民初4271号
原告:西双版纳如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059458820XH。
住所地:**市嘎兰中路61号。
法定代表人:蔡志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正宇,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璐,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市景讷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白永秋,职务:乡长。
住所地:**市景讷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治国,云南天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系景讷乡人民政府副乡长。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1218590234R。
住所地:**市嘎兰中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肖建民,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正理,云南说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西双版纳如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家公司”)与被告**市景讷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并依原告如家公司申请,追加了**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本案庭审前,原告如家公司申请放弃第一项诉讼请求,即放弃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172925元的诉讼请求,只主张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853851.8元。本案因各方当事人协商扣除审限90日,并报请本院院长延长审理期限60日。原告如家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如家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双版纳如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14元,因减少诉讼请求数额退还原告如家公司18676元。实际计收案件受理费12338元,减半收取6169元,由原告西双版纳如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文云
人民陪审员 黄邦敏
人民陪审员 唐 云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