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西双版纳如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景洪市景讷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2801民初4271号
原告:西双版纳如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059458820XH。
住所地:**市嘎兰中路61号。
法定代表人:蔡志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正宇,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璐,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市景讷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白永秋,职务:乡长。
住所地:**市景讷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治国,云南天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系景讷乡人民政府副乡长。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1218590234R。
住所地:**市嘎兰中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肖建民,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正理,云南说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西双版纳如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家公司”)与被告**市景讷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并依原告如家公司申请,追加了**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本案庭审前,原告如家公司申请放弃第一项诉讼请求,即放弃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172925元的诉讼请求,只主张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853851.8元。本案因各方当事人协商扣除审限90日,并报请本院院长延长审理期限60日。原告如家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如家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双版纳如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14元,因减少诉讼请求数额退还原告如家公司18676元。实际计收案件受理费12338元,减半收取6169元,由原告西双版纳如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文云
人民陪审员  黄邦敏
人民陪审员  唐 云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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