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02财保16号
申请人:株洲市陆洋创投置业有限公司。所在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天台横路华晨金茂尚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56767230XL。
法定代表人:谭引,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南云田园林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在。所在地址:湖南省株洲市云龙示范区云田镇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7225594630。
法定代表人:易仕林,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株洲市陆洋创投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云田园林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9万元财产予以保全(即冻结相关银行账号)。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0220430235010402000010)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株洲市陆洋创投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云田园林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以下银行账号上的存款259万元:(1)开户名“株洲云田花木有限公司”、账号“82010000118041098012”、开户行“株洲市城郊云田农村信用合作社”;(2)开户名“湖南云田园林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号“82011130007300860012”、开户行“株洲市城郊云田农村信用合作社”;上述二个银行账号冻结的金额累计以259万元为最高上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浩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