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云田园林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云田园林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04民初2253号
原告:***,男,197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岳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忠于,湖南明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汝婷,湖南明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云田园林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株洲市云龙示范区云田镇。
法定代表人:易仕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宇,湖南添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治国,男,197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原告***诉被告湖南云田园林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彭治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4980元,减半收取1749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张保红
审判员  杨 林
审判员  贺雪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