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003民初5035号
原告:**,男,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被告:湖南云田园林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云龙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云田园林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云田园林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云田园林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云田园林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