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桂0902民初4032号
原告:广西同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茂林镇茂林村六队大岭山(即:玉林110KV茂林变电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768946549W。
法定代表人:梁承宇,职务:执行董事。
诉讼委托代理人:蒋星住,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诉讼委托代理人:肖江,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玉林市柳和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金港路**滨江公馆**楼储物间**商铺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6697433165。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职务: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李明超,玉林市柳和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广西同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玉林市柳和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西同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及其诉讼委托代理人蒋星住、肖江与被告玉林市柳和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委托代理人李明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西同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玉林市柳和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滨江公馆B区)配电工程的电缆桥架工程款共计203367.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10898元(利息以工程款203367.5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1日起暂计至2020年5月19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10日,原、被告签订《玉林市柳和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滨江公馆B区)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及2013年9月10日签订补充协议(一)。因高、低压电缆桥架安装增加工程,2018年10月26日被告同意按原告报价,由原告从2018年11月2日起进行施工,原告于2018年12月15日完成该增加的工程。之后,经双方结算该电缆桥架施工工程款为:203367.5元。配电工程项目已于2019年1月22日经竣工验收并于2019年2月1日交付被告投运使用。但该增加的电缆桥架工程款共203367.5元,被告迟迟未结付给原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玉林市柳和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以尚欠工程款本金203367.5元为基数计算违约金,被告认为过高,因为是本案是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欠付工程款不是民间借贷,应按资金占用费支付且从诉讼之日起予以计算。对于欠付的工程款本金没有异议。
原告为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经质证,玉林市柳和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原告广西同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所有证据均无异议。对被告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综合全案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9月10日,原、被告签订《玉林市柳和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滨江公馆B区)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及2013年9月10日签订补充协议(一)。因高、低压电缆桥架安装增加工程,2018年10月26日被告同意按原告报价,由原告从2018年11月2日起进行施工,原告于2018年12月15日完成该增加的工程。之后,经双方结算该电缆桥架施工工程款为:203367.5元。配电工程项目已于2019年1月22日经竣工验收并于2019年2月1日交付被告投运使用。该增加的电缆桥架工程款共203367.5元,目前被告尚未支付给原告。
关于欠付工程价款被告应支付给原告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计算问题。经本院核实及原被告双方的确认,目前被告玉林市柳和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广西同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本金203367.5元。原告广西同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利息计算方式为:从2019年2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5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1)从2019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共199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35%计算,利息为:4823元。(2)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9月19日共30天,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计算,利息为:710元。(3)从2019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10月20日共30天,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0%计算,利息为:702元。(4)从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19年11月19日共29天,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0%计算,利息为:678元。(5)从2019年11月20日起至2019年12月19日共29天,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15%计算,利息为:670元。(6)从2019年12月20日起至2020年1月19日共30天,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15%计算,利息为:693元。(7)从2020年1月20日起至2020年2月19日共30天,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15%计算,利息为:693元。(8)从2020年2月20日起至2020年3月19日共28天,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05%计算,利息为:631元。(9)从2020年3月20日起至2020年4月19日共30天,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05%计算,利息为:676元。(10)从2020年4月20日起至2020年5月19日共29天,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利息为:622元。上述(1)至(10)项利息合计:10898元。此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止。该利息计算方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以资金占用费来计算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的答辩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玉林市柳和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3367.5元给原告广西同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玉林市柳和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同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10898元(利息以工程款203367.5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1日起暂计至2020年5月19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止。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逾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4514元,减半收取为2257元,由被告玉林市柳和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伟东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添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