郓城县博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郓城县博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圣达如意印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25执2661号
申请人:郓城县博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565239967W。住所地郓城县双桥乡政府驻地;电话:139××××5583。
法定代表人王中山,该单位。
被执行人:郓城圣达如意印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7731669854。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经济开发区工业五路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张振,该单位。
申请执行人郓城县博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郓城圣达如意印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1725民初30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郓城圣达如意印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郓城圣达如意印染有限公司在莱商银行0
0000××××1461账户内存款美元2212082.38元,冻
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杨正建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孙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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