郓城县博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郓城县博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5执60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09月10日生
,住住郓城县
镇安庄行政村安庄160号;。
被执行人:郓城县博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371725565239967W,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
县双桥镇189号。
法定代表人:张菲。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侯博、安修合、郓城县博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郓城县博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郓城县博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
行21043891914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80000.00元,冻结期限
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杨正建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孙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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