郓城县博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5民初2596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伟,郓城盛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景集,男,196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郓城县博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双桥镇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565239967W
法定代表人:王中山,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李景集、郓城县博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朱远昌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谭亚伟
书 记 员 郑妨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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