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782执1031号
申请执行人:诸城市华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兴华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解方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梁山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成分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舜王街道办公楼西侧10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先,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梁山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滨州滨城区渤海九路劳动就业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2015)诸民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诸城市华锐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山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成分公司、梁山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66000元。本院于2019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已于2019年3月11日、2019年8月12日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地产、有价证券,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2、另经本院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4、本院通过现场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提供资金进行悬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诸民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志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惠